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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出资如何证明确实履行了出资义务?

聚趣仁 2021-06-16 ⋅ 889 阅读

《公司法》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在大多数人都知道可以用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已经取消了比例限制。

  目前常见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物有原材料、技术、设备以及知识产权。

  出资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那么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如何证明履行了出资义务呢?

  1  以厂房、建筑物出资

  股东除了应当将建筑物、厂房交付公司使用外,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才能确认股东已将建筑物、厂房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公司。

  2  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原材料出资

  股东应当把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交付给公司,并经公司检验合格验收之后,才能确认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

  3  以知识产权出资

  第一,以著作权出资,常见于互联网行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移转只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登记不是必要的手续。但是还是建议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以商标权出资,必须到知识产权局去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核准手续、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并且在权利证书上变更权利人的名称。

  第三,以专利出资,必须到知识产权局去办理专利转让过户手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等,并且在权利证书上变更权利人的名称。

  4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出资程序和厂房、建筑物出资差不多,也是需要办理转让的权属变更登记。但是根据土地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以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出资,则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后方能出资,而且必须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出资,则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之后方能出资,而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所获得的股份是不可以转让的。

  5  以专有技术出资

  专有技术和专利可不是一回事。专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批准,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专有技术不需要到政府机关去办理登记,而是依靠公司自己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所以,保护专有技术的并不是《专利法》,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因此专有技术出资,判定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是最复杂的。一般来讲有两个标准:一是股东是否按照约定提供了技术材料;二是公司利用股东所提供的技术材料所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股东如实履行了出资义务。

  非专利技术出资如何认定的标准比较复杂,集慧在这里提醒三点:

  1、非专利技术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具有缺乏法定权属证明形式,因此是否交付(在非专利技术出资方面即为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需要通过有形的形式体现出来。

  2、对于非专利技术出资人来讲,需要保留能够证明交付的有形证据,如交接清单、邮件、会议纪要等;后期以所出资的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3、对于投资人(技术引进方)来讲,更注重专有技术出资实际对于生产经营的价值,因此,投资人(技术引进方)需要对于专有技术是否实际出资设定较为详细、符合所涉技术特点的相关指标。

  总体来说,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对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价与评估或者申请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详细咨询集慧评估业务经理)形成有效的法律文件,产生有形证据,并且进行所有权交接。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非货币资产出资义务的认定有三个重要判定依据:

  1,出资人:股东;

  2,所有权变更:出资人的名下→公司名下;

  3,作价评估:形成有形的证据。

  适用A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B公司。

  出资标的为什么需要进行作价评估?除了公司法第二十七规定外,最重要的两点是产生法律依据和出资额度。因为不能将知识产权的出资行为简单的等同于知识产权转让或者知识产权使用权许可,它实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

  那么若被投资公司以后发生变故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会不会认为出资标的比如专有技术值不了那么多钱,要求补交差额?或者以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出资的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需要不需要补交差额呢?

  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来看,答案都是: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