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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实务中有哪些误区?

聚趣仁 2022-04-24 ⋅ 1238 阅读

“首违不罚”政策是税务总局落实对纳税人的“放、管、服”的重要举措,“首违不罚”并非执法新概念,却是执法新规则。该规定契合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相关联的行政处罚制度。那么,我们如何正确理解并运用 “首违不罚”政策呢?



杭州代理记账 首违不罚

1、什么是“首违不罚”?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这里的“罚”指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刑事处罚的,即便第一次,仍然照“罚”不误。

“首违不罚”的条件为:

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首次发生“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首违不罚”清单内容有哪些?

——两个清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10项)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4项)

1、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3、“首违不罚”和“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关系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4、【首违不罚·案例运用】

举例1

A公司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2022年5月到办税服务厅办理2022年第一季度增值税及附加税的逾期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到,A公司属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因此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A公司逾期申报的记录也不会被纳入2022年的纳税信用评价中,不影响2022年的纳税评价结果。

举例2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22年1月至今一直未报送财务报表,4月份收到税务机关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企业属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中的“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且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将会被按次扣分,影响2022年的纳税评价结果。

举例3

老板误解了“首违不罚”的真实含义

会计:老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差不多就要结束,我们公司经计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在2022年5月31日前足额缴纳。

老板:居然需要缴这么多税!公司最近资金周转紧张,你先少确认几笔收入让公司少缴点税,后面再补记收入。

会计:不行啊,这样做是偷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不但要补税、缴滞纳金,还要被罚款。

老板:税务机关现在不是在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吗?即便发现我公司存在偷税行为,但由于我公司是首次,也不会给予处罚吧?

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于偷税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行为未被列入清单中,针对偷税仍然需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违不罚”绝非免责金牌,其相关法律条款表述中所使用的限定词为“可以”而非“应当”,因此,何时采用“首违不罚”,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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